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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工资发放规定

来源:请假条 时间:2022-01-14 18:50:39

教师请假工资发放规定主要依据国家《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规,但各地区教育局也会有相应的法规规定,且各学校也会有相应的请假制度以及请假工资扣款的详细说明等,所以并不能一概而论,要先依据当地的规定来执行,这个最好是咨询校方的人力部门的同事咨询为准。

教师请假条

教师请假工资发放规定范例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和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市管学校(幼儿园)、乡镇学区管委会、巢城教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和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校(学区)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教职工请假类别

(一)病假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病且不能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的认定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再婚同等享受3天法定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假除外)。本市范围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丧假由所在学校审批。

(三)产假

1.女教师正常分娩的,根据国家规定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教师难产或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在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女教师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国家规定休产假天数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4.女教师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国家规定休产假15天。

5.女教师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根据国家规定休产假42天。

6.女教师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根据国家规定休产假98天。

7.凡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教师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2)男教师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四)事假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之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需要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其中,女教师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学区)依据相关病事假制度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二、病事假审批程序

(一)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3天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批准;请病假3-10天的,市管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学校校(园)长批准,乡镇学区及巢城教办所辖学校由学区管委会、巢城教办批准;请病假10天以上的,报市教体局批准。

其中,教职工请病假10天以上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三甲及以上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结果、病历及建议休息时间等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学区)履行请假手续。市管学校(幼儿园)经所在学校校长、乡镇学区或巢城教办所辖学校经所在学区管委会或巢城教办主任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教体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二)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1天的,由所在学校校(园)长批准;请事假2-3天的,市管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学校校(园)长批准,乡镇学区及巢城教办所辖学校由学区管委会、巢城教办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的,市管学校(幼儿园)经所在学校校长、乡镇学区或巢城教办所辖学校经所在学区管委会或巢城教办主任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教体局批准。

除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外,教职工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5天计)。

三、病事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本工资系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教职工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教职工,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7.教职工经诊断确系罹患不可治愈之重症或以下31种疾病,不能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病假期间,其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适度扣发。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管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转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氏症;(20)严重三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音功能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严重1型糖尿病;(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30)严重原发型心肌病;(31)精神病及重度抑郁症,需要递交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二)事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因故请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从第6天事假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超过两周者,从第11天起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一个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确定的分配方法计发

2.教职工全学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患绝症等重大疾病需外出陪医或手术期间陪院看护的,需经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延长假期。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适度扣发;超过一个月的,按相关病事假制度执行。

教师请假工资发放规定范例二

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为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享受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节假日

根据2013年12月11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一天,国庆节、春节各三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

(二)探亲

1.探亲假是为了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下同)等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望问题。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除飞机以外)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已婚教职工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假。

3.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假路费的报销,需经人事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学校的工作特点,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三)婚、丧假

指教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事宜处理的特殊假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15天婚假,丧假经批准可视情况请假1—3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当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

1.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80天,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及产前可休假15天,除产前已开始休假外,产假自生产之日起算。男方可享受15天的照顾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产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4.产假期间不影响晋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要请假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和出院小结,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资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六)事假

教职工需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教职工因私事(除探亲假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因私赴台,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事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3.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七)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教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提出请假书面申请。

(二)教职工请婚、丧假、产假(含流产假),由本单位(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婚假应附结婚证,产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三)教职工请其它各类假期(其中病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三天之内由单位(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校部机关人员由人事处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由单位(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需报校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病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他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相关请假证明材料。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假。

(五)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请假应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并执行有关请示报告制度。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2、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不归者;

3、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者;

4、谎报请假理由或涂改病假证明,经查属实者;

5、办理调动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者;

6、不服从分配,经教育后故意不到职者;

7、教职工在工作(授课)时间内,中途无故离岗的,以累计3小时为半天旷工记入考勤表。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者,要委托他人迅速补办请假(续假)手续,本人返校后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办理销假。

一般情况下,续假不得超过7天,病假期满而病未愈或产假期满仍未康复者,确需续假,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须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产假期满续假按病假处理)。

(八)教学人员请假期间的教学任务由教学单位自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非教学人员请假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应作好相应岗位工作的妥善安排,不能因个人的请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关于教职工考勤的规定

(一)全校教职工都必须执行考勤制度。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请假、销假、登记、统计工作并每月汇总。行政人员的考勤表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月底前报学校效能办,逾期该单位当月奖励性绩效推至下月发放。教学人员的考勤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负责,无故缺课者按教学事故论。效能办和教务处负责将考勤结果汇总报人事处。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将本单位教职工到校情况书面报送,学期结束前2天内将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考勤情况书面报送。

(二)各单位领导应带头遵守请假制度,并经常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遵纪教育,效能办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不定期抽查。

(三)各单位应严格考勤,考勤结果与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职务晋升与聘任挂钩。

(四)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对本单位人员不在岗却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吃空饷”情形,要及时纠正,尽早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按照政策办理人员清退、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离退休手续、核销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对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瞒报漏报考勤、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旷工累计达到3天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累计达到10天者,列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15天者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旷工3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的10%,旷工4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扣减,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聘用合同及服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六)以上请假(除产假外)天数以请假期间的实际天数(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计算。请假、超假、旷工时间限度均以年累计。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若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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